岳飞思想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岳飞思想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学术研究、文化交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社会贤达、爱国志士,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精忠报国是我一生的目标”讲话精神,学习、研究、弘扬、传承民族英雄岳飞“尽忠报国”伟大的爱国主义思想、“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的高风亮节和“忠孝两全”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岳飞、岳飞思想、文化、理论、学术研究研讨,进一步丰富新时代爱国主义思想内涵,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传播正能量;广泛宣传和弘扬民族英雄岳飞“尽忠报国”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为官清廉的高尚气节、“忠、孝、节、义”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建设纪念岳飞载体,举办各种纪念岳飞为主题的活动,发展岳飞思想文化事业;发展与海内外岳飞思想学术研讨机构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参与各类纪念活动;搜集、挖掘、整理、研究、修缮保护有关岳飞及其后裔文化遗产、遗迹、文物的保护。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志于岳飞及岳飞爱国思想研究的企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及各界相关人士、不分民族、性别、姓氏,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填写提交《岳飞思想研究会会员申请表》,经本会联谊与会员发展专业委员会(部)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本会理事以上任职人员直接认定为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身体健康;
4、能够积极参与本会事业发展、相关会议及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岳飞思想研究会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联谊与会员发展专业委员会(部)初步审查同意;
3、理事会批准;
4、发放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含国际);
3、直系亲人或本人享有本会有关抚慰待遇;
4、优先在本会网站、书报刊、微信公众号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表学术等文章;
5、获得本会相关服务及有关资料查阅的优先权;
6、获得本会的表彰和奖励;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反对有损于本会的行为;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本会相关活动和学术研究、交流;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联谊与会员发展专业委员会(部),报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累计三次的,经提示无效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破坏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由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分配各地控制名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规划;
5、审议和决定提案及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一般由副秘书长以上班子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建议名单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文化实体机构;
6、决定本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7、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的也可采取网络技术召开“云会议”,以网络视频、音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新的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德才兼备、热心公益、作风正派、担当作为、甘于奉献;
3、有处理本会事务的时间保证;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确定每年工作思路,提出发展规划;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主持并组织分管会长及相关人员,对分管会长分工职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事,做出决策;
6、主持并组织分管会长提出换届建议名单;
7、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8、任命会长助理、副秘书长。
届中需要班子调整的,由会长按照本条第6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工作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监督。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监事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本会监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全部人员(外聘专职人员除外)无任何回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本会监事会负责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