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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岳飞文化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7-12-18 11:06:39  作者:  来源:岳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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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岳达

名誉会长:岳琴舫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张全明、孙君恒、密小华、农新瑜、胡电铃、岳进、岳晓朋、岳文雯

顾问:阎志、董继宁、马占军、刘玉堂、卢纲、夏日新、王平、涂文学、蔡晓青、岳学红

秘书长:岳丽娟


武汉岳飞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岳飞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Wuhan Association of  Yue Fei’s  Cultural  Research (缩写:YC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地区从事岳飞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其宗旨是研究和弘扬岳飞“尽忠报国”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学、廉、严、孝、忠”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谐发展,为当代中国的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70号1单元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组织本会成员,开展对岳飞文化的研究,丰富新时期爱国主义精神的内涵。

(二)举办岳飞文化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

(三)同有关国内外机构及学术组织开展岳飞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岳飞和岳飞文化的各类纪念活动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活动。

(四)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及专集、专著等作品。

(五)联络、团结海内外热心岳飞文化、崇尚岳飞精神的各界人士,为发掘和恢复岳飞在湖北武汉的历史文化遗产做贡献,为武汉的文化旅游事业建立新的交流平台出谋献策。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热心岳飞文化研究活动的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从事岳飞文化研究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批准手续;

3、由秘书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学术研究及文化交流任务;

(七)积极向本会推荐文化交流项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二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执行,理事及以上成员自动退会或取消任职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和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在本职工作或者学科领域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