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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时间:2017-12-15 17:00:42  作者:  来源:
岳飞思想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本团体名称:岳飞思想研究会。本团体的性质:学术研究、文化交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的宗旨:坚持

岳飞思想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本团体名称:岳飞思想研究会。
  • 本团体的性质:学术研究、文化交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团结广大爱国志士,学习研究和弘扬岳飞“尽忠报国”伟大的爱国主义思想、“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的高风亮节和“忠孝两全”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 本团体接受民政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 开展岳飞和岳飞思想理论研究,进一步丰富新时期爱国主义的思想内涵,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起到积极的教育意义;
  • 广泛宣传和弘扬民族英雄岳飞“尽忠报国”的伟大爱国主义精神、“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惜死”为官清廉的高尚气节、“忠、孝、节、义”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 发展与海内外岳飞思想研究学术研讨组织的联系,开展学术研讨和文化交流,积极参与岳飞思想研究和各类纪念活动;
  • 积极参与各种有利于推进社会进步的研讨活动,同一切伪科学组织作斗争。
  • 搜集、挖掘、整理有关岳飞及其后裔的文化遗产。

 

第三章 会  员

  •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凡有志于岳飞及岳飞思想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的各界人士,不分民族、性别、姓氏,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批准,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能够积极参与本团体的业务及纪念岳飞的活动。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秘书处批准;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在本团体刊物上优先发表文章;
  • 获得本团体服务及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反对分裂本团体的行为;
  •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积极参加本团体学术研究和交流;
  •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提示无效者,将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破坏本会声誉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规划;
  • 审议和决定提案及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文化实体机构;
  •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和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
  •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讨论,交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正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基金会利润提成。
  •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否则,予以严格惩处。
  •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合理报酬、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团体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 经常务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